为挣“运输费”跨省倾倒污染物
两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刑
本报讯 近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跨省倾倒污染物垃圾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陶某、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17年7月底至8月初,被告人陶某在没有取得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资质且无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的情况下,擅自接受浙江省某公司提供的纸塑混合废料二次下脚料。后被告人陶某通过物流公司运输该批固体废物,被告人李某等人接受物流公司安排将该批固体废物运至沭阳县境内。被告人陶某向被告人李某允诺,倾倒每车固体废物向其支付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李某为谋取利益,遂与沭阳县颜集镇村民周某、曹某等人商量后,决定将该批固体废物倾倒在颜集镇某村居民区的集体池塘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