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被盗 物业被判不担责
江先生居住的房屋内遭遇窃贼,劳力士手表、笔记本电脑、现金等贵重财物均被盗走。江先生遂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财务损失3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驳回了江先生的全部诉请。
原告江先生诉称,其作为涉案房屋业主的工作人员,经业主同意在房屋内居住、办公。2014年3月涉案房屋内发生盗窃案。作案人现已被抓获,并被判处刑罚。该盗窃案的发生是由于物业公司安保措施不完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致。因此,物业公司在该起盗窃案中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财物损失现金3万元。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安全保障义务法律关系。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但涉案房屋业主并非江先生,江先生也没有支付过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