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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磊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钟方回国自首

日期:2018-09-15 12:56 来源:[db:来源]   【字体:

  图为法院审理钟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一案。      时满鑫 摄  

  青岛法院通报扫黑除恶6起典型案例

  聂磊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钟方回国自首

  □ 本报记者   曹天健

  □ 本报通讯员 时满鑫

  今天下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据了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后,青岛全市11家法院全部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青岛中院组建两个扫黑除恶专门合议庭,基层法院也确定了专门审判团队集中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依法审判了一批涉黑涉恶典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今天的发布会上,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田孝民,刑一庭庭长吕燕向媒体通报了青岛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情况并公布了6起典型案例,这6起典型案例分别为:

  赵红、于瀛寰等1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赵红、于瀛寰等人自2001年起,在青岛市某市场通过经营洗头房的方式进行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于2007年年底逐步确立了在该市场“一家独大”的地位,发展成了以赵红、于瀛寰为首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通过转租“洗头房”获取差价、强迫“卖淫业”店主交纳保护费、从卖淫女的卖淫行为中营利抽头等手段实现对该市场“卖淫业”的非法控制,明目张胆地大肆进行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对于不服从管理或者不交纳保护费的“卖淫业”店主通过打砸店铺等形式排除异己,对于在市场上经营其他买卖的商铺无事生非,通过砸店、辱骂等行为恐吓无辜群众。为维护其非法利益、扩张势力范围、树立非法权威,该组织先后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先后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黄岛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赵红有期徒刑20年,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于瀛寰有期徒刑20年,并对二人处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至3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

  陶艳艳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陶艳艳系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审结的刘海军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的同案犯。其在刘海军案侦查过程中于2009年11月30日被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但一直在逃,2017年2月16日被抓获。陶艳艳在2002年至2009年间作为刘海军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之一,参与组织卖淫、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洗钱等犯罪。

  莱西市法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洗钱罪判处陶艳艳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260万元。

  钟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钟方系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审结的聂磊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的同案犯。其在聂磊案侦查过程中于2011年6月14日被批准逮捕,2018年4月9日由菲律宾回国投案。钟方系聂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之一,参与故意伤害王军一案。

  青岛市中院认为,钟方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鉴于钟方参与一起故意伤害犯罪,未参加聂磊组织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主动脱离聂磊黑社会性质组织,系回国投案自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自愿认罪,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对钟方所犯各罪分别予以减轻处罚。青岛市中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故意伤害罪判处钟方有期徒刑5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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