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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住对方房屋起纠纷 前儿媳诉婆婆腾退

日期:2018-09-10 19:58 来源:[db:来源]   【字体:

  互住对方房屋起纠纷 前儿媳诉婆婆腾退

  北京晨报讯(记者 黄晓宇)张某儿子金某因重婚被判缓刑,儿媳安某与金某离婚。由于张某与安某互住对方房屋,为使权利人和使用人统一,二人约定换房。安某依约腾退房屋后,张某却拒绝腾退其涉案房屋。安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获得一审法院支持。张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该院近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某是金某母亲,购买了101号、102号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安某与金某登记结婚,张某将102号房屋转移登记至金某名下,同日张某、金某、安某签订《承诺书》,约定102号房屋的所有权、收益权、处置权等相关权益及责任仍由张某享有,与金某无关。2016年3月,金某因犯重婚罪,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同年3月17日,张某与安某共同签署《声明》,确认102号房屋是金某与安某夫妻二人共同财产,对该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归属于金某与安某,与张某无关,同时确认张某、金某与安某此前签署的《承诺书》作废,张某放弃其在《承诺书》下所有权利。3月24日,金某与安某将102号房屋所有权变更至安某名下;同日,金某与安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手续,明确约定102号房屋的所有权归女方个人所有,至此,102号房屋归属安某名下。

  由于102号房屋实际由张某居住,101号房屋实际由安某居住,两房屋户型相同,建筑面积均为104平方米,于是在2017年3月,张某与安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应于同年7月22日之前向对方交还房屋,同时,因张某将现居住的102号部分房屋出租给第三方使用,故张某应保证在结束换房时终止与该第三方的租赁关系,并承担由此可能引起的一切责任。逾期因张某原因或第三方原因导致安某不能正常占有、使用、收益、处分102号房屋的,每天需向安某支付500元违约金,张某应赔偿由此给安某造成的全部损失。安某按照协议约定腾退101号房屋之后,张某拒绝腾退102号房屋,故安某诉至法院,请求张某返还102号房屋,并按照协议约定按照500元/日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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