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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工加班:向谁要加班费?

日期:2018-09-04 19:59 来源:[db:来源]   【字体:
周建平 摄
周建平 摄

  本报记者 董小军      

  一样加班,派遣工拿到的加班费只有正式工的一半

  近日,来自江西的朱先生向我们反映了一件他遇到的纠纷:去年,朱先生被一家劳务中介机构派遣到鄞州某公司工作。约4个月前,公司接了一批出口订单,为保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里交货,公司要求全体员工加班。据朱先生称,他们10多位派遣工也与公司员工一样起早贪黑工作,一共加班8天,终于按时完成了工作。让他们感到意外的是,参与加班的公司员工当月都拿到了相应的加班费,但他们10多个派遣工只拿到一半的加班费。为此,朱先生等人向公司提出异议,公司答复,因为他们是派遣工,而根据公司与劳务中介机构签订的有关协议,公司只负责正常的工薪开支,加班属于非正常情况。另外,派遣工与公司正式员工在分配上也是有差别的,所以,只能按照正式员工加班费标准的一半发放。

  对于公司的这一答复,朱先生等人感到非常不满,并提出疑问:一样加班、一样强度的劳动,为何在加班费的标准上不一样?公司这样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派遣工的劳动权益及相关法律规定

  现在,劳动者派遣(劳务派遣)已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用工方法,对于企业来说,使用由中介机构安排的派遣工,不但可以降低用工成本,而且便于管理。

  从严格意义上说,劳动者派遣是一种非正规就业方式,属于组合式劳动关系。在劳动者派遣这一行为中存在着三种主体,即劳动者派遣机构、接受单位和受派遣劳动者;它们之间构成三重关系,即劳动者派遣机构与受派遣劳动者的关系、劳动者派遣机构与接受单位的关系和接受单位与受派遣劳动者的关系。

  专长劳动争议研究的陈杰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劳动者派遣的本质特征是雇用和使用相分离,派遣机构、接受单位(即实际用人单位)与受派遣劳动者之间虽然都是劳动关系,但这两种劳动关系实际上并不完整,其中派遣机构与劳动者之间是形式劳动关系,而接受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构成实际劳动关系,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才构成完整的劳动关系。从法律上说,把这两种不完整的劳动关系组合在一起的关键,是派遣机构与接受单位所签订的劳动者派遣协议。

  按照相关法律,在劳动者派遣中,无论是派遣机构还是接受单位,都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义务。特别是派遣机构,其身份是双重的:一方面是受派遣劳动者的形式用人主体,另一方面又是受派遣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的中介组织者,因此,其对保证这种组合劳动关系的和谐运行负有重大责任。

  受派遣劳动者的接受单位是实际用人主体,作为组合劳动关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享有对受派遣劳动者行使生产性劳动组织、指挥、管理等权利,同时,必须严格履行劳动者派遣协议规定的义务,保证受派遣劳动者的利益不受损害。

  那么,作为劳动者的被派遣雇员,究竟有哪些基本的法定权利呢?根据我国的相关劳动法律,劳动者的基本权利都是平等的,具体说来,可大致归纳为以下三条:

  1、在同一岗位使用的派遣雇员与正式雇员应当同等待遇,同岗同酬。

  2、用人单位所实施的内部劳动规则,包括劳动定额标准、劳动纪律、绩效评价等,派遣雇员与正式雇员应一律平等。

  3、派遣雇员的派遣期限到期,用人单位应提前告知,并按照劳动法的要求,协同派遣单位办理劳动合同的终止手续和工作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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