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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法二审:“起征点”为每月五千

日期:2018-08-29 03:49 来源:[db:来源]   【字体:

  个税法二审:“起征点”为每月五千
   赡养老人支出拟予以税前扣除 新标准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8月27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个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二审。今年6月19日,个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修改。

  6月29日至7月28日,中国人大网曾公布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共有67291人提出13万余条意见。

  本次二审稿中,将“赡养老人支出”也予以税前扣除,但个税“起征点”仍为每年6万元(每月5000元)。

  重点

  五千元起征点是如何确定的?

  二审稿明确,新个税标准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另外,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起征点考虑一定的前瞻性

  个税法修正案草案,今年6月底甫一亮相便受到广泛关注。

  草案的一大亮点是,将个税“起征点”由之前的3500元上调至5000元/月(6万元/年)。不过,这不仅仅指的是工资、薪金,还包括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对这四项收入实行综合所得纳税。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的是“分类征税”方式,即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实行不同征税办法。

  这11类分别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修正案草案一审稿将上述11类其中的4类,即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

  相比分类征税,综合征税更显公平。

  举例说,小张每月收入5000元,但来源只有工资、薪金渠道,现行税制下不考虑“三险一金”扣除,需缴纳45元个税;小李每月收入也有5000元,但来自多个渠道,包括3000元工资、800元劳务报酬、600元房租和400元稿酬,在现行分类税制下则不需要缴纳个税。

  不过,各方意见中,有不少声音希望在一审稿基础上,“起征点”还能再提高点。

  和一审稿草案相比,草案二审稿显示,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即通常说的“起征点”仍拟按每年6万元(每月5000元)计算。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个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主要依据城镇居民的人均基本消费支出水平、劳动力负担系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三大要素测算。5000元涵盖了2018年基本消费支出,还考虑了一定的前瞻性。

  不能仅仅盯在“起征点”上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说,此次税法修正的减税措施包含三方面:

  一是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3500元提至5000元,这一扣除标准不是越高越好,从减税效应来看,标准越高则适用较高税率的高收入群体减税额越大;二是低税率适用的税率级距扩大,减税效应更有针对性;三是首次增加专项附加扣除。他指出,应综合分析减税效应,而不是仅仅盯在起征点上。

  “个税改革目的是要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让低收入者少缴税、高收入者多缴税,税负才更公平。”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财政系主任刘怡也表示,根据草案,“起征点”提高的同时,引入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专项附加扣除,并扩大适用低税率范围,几项措施综合施策,给普通工薪阶层带来的减负力度远超单纯上调“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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