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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获赠的钻戒项链手表 分手后需要返还吗?

日期:2018-08-21 10:11 来源:[db:来源]   【字体:

  别让大额财产成为婚恋枷锁

资料图:戒指。
资料图:戒指。

  情到浓时,恋人们不惜一掷千金,然而一旦关系破裂、一拍两散之时,男女双方往往会因婚恋期间给付财物的处分产生分歧,甚至引发激烈的矛盾冲突。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的调研显示,涉恋爱婚约财产纠纷涵盖了从恋爱到结婚的各个阶段,在未婚同居及闪婚闪离中更为多发,且汽车、房产等大额财产和旅游、教育培训等非实物性支出引发的争议正日益增多。

  案例

  恋爱时豪赠 分手后起诉要求返还

  李先生和孙女士经人介绍后相识,后确定为恋爱关系。2010年10月,双方因是否结婚、婚俗以及婚后是否要孩子产生矛盾,联系日益渐少。同年11月,李先生向警方报案称孙女士存在诈骗行为,双方恋爱关系彻底结束。公安机关经审查,最终作出不予立案通知。此后,李先生将孙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之前赠送的财物。

  据李先生说,恋爱期间,孙女士答应做其女朋友,在她的要求下,李先生购买了一枚价值9000元的钻戒、一对价值6000元的耳饰和一条价值3000元的项链作为定情信物。因二人交往是以结婚为目的,他还应孙女士要求,购买了价值1.2万元的金手镯送给孙女士的母亲。此后,孙女士又以快过生日、婚后需要用车为由,要求李先生给她买了一块价值2.5万元的欧米茄手表,并索要20万元现金。

  孙女士认可收到钻戒、耳饰、项链和欧米茄手表及现金20万元,但主张均系对方自愿赠与,与二人是否结婚没有关系。担心其母亲不同意二人交往,李先生主动赠给她母亲金手镯,与她本人没有任何关系。至于20万元现金,则是李先生知道她要买车,认为二人快要结婚,婚后也需要车,故主动给其购车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主张其系基于结婚目的,为孙某购置钻戒、耳饰、项链及手表,但自述给付钻戒、耳饰、项链系作为二人确定恋爱关系的定情信物,给付手表系作为孙某的生日礼物,且李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给付上述物品是以结婚为目的,故李某以结婚期望落空为由,要求孙某返还上述物品对应的价款,缺乏事实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根据李某当庭陈述及孙某的询问笔录,可以认定二人恋爱期间谈论过结婚事宜,现双方均认可李某之所以同意给付孙某20万元用于购车,是因为李某已考虑到双方将要结婚,婚后也需要用车,故李某是基于结婚目的将上述款项给付孙某。但由于双方实际并未结婚,李某期望落空,故孙某应当返还。

  金手镯是李某直接给予孙某母亲的,且李某自述是作为第一次见孙某母亲的见面礼,故李某以结婚目的落空为由要求孙某返还该饰品对应的价款,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孙某返还李某20万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分析

  缺乏明文规定 举证查证陷入两难

  北京市二中院民六庭副庭长陈广辉表示,涉恋爱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传统的现金、首饰仍是主要诉争财产,90%以上的案件系通过现金的方式给付礼金,金额从1万元到30万元不等,95%以上的案件存在给付钻戒、金银首饰等情形。与此同时,大额财产、非实物性支出的争议日益增多,涉及汽车、房产等大额财产纠纷案件也不在少数。同时随着经济发展,恋人之间的非实物性花费也日益增多,如旅游、教育培训等,而且有些数额还比较巨大,一旦产生纠纷,双方对此往往争议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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