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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抓捕嫌疑人 最高检纠正“管辖权”

日期:2018-08-18 10:07 来源:[db:来源]   【字体:

  异地抓捕嫌疑人 最高检纠正“管辖权”
  一桩挪用资金案涉及湖北、山东两地企业纠纷;案件因管辖权争议久拖不决,最高检作出批复

山东青州市公安局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受访者供图

  湖北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向检察院出具的《退案函》。 受访者供图

  已取保候审的王庆军出示最高检的批复。该批复要求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受访者供图

  2015年7月,位于山东潍坊的山东青州恒发化工有限公司,其创始人和实际控制人王庆军、财务总监周庆华、财务出纳路伟三人,因涉嫌挪用上亿元资金,被千里之外的湖北省武汉市警方带走。

  此案随后被诉到武汉当地法院,法院以没有管辖权为由退案,警方再次移送起诉……案件历轻辗转后,去年4月,最高检批复湖北检方对此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该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今年7月20日,案件被山东青州市检察院起诉至青州市法院。新京报记者昨日向此案主审法官了解到,法院已经受理该案,但尚未确定具体开庭日期。记者梳理发现,此前,最高检直接批复的跨省管辖权案件并不多见。

  武汉警方从山东带走嫌疑人

  在目前已取保候审的山东青州恒发化工有限公司(简称青州恒发)创始人王庆军看来,这起案件源自他与武汉凯森化学有限公司(下称武汉凯森)的合作。2012年4月23日,两家公司签订《合作意向书》,武汉凯森公司掌握了对青州恒发公司的全部股权,但双方随后因股权转让款等问题发生矛盾。

  2015年1月,武汉凯森以王庆军涉嫌职务侵占、诈骗等罪名为由,向青州市公安局报案。青州市公安局于3月13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该案属于经济纠纷,“未发现所控告的犯罪事实”。武汉凯森提出复议后,警方仍维持了不予立案的结果。2015年5月,武汉凯森向湖北武汉警方报案,称王庆军涉嫌挪用资金等犯罪。

  2015年7月,武汉警方赴山东,将王庆军、周庆华与路伟带走,8月14日和30日,三人先后被批准逮捕。

  起诉后退案 法院称没有管辖权

  武汉市公安局侦查认为,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期间,王庆军利用实际控制公司财务、银行账户资金的职务之便,指使周庆华、路伟将青州恒发资金1.07亿元挪用,转至王庆军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名下;其挪用的资金部分用于王庆军控制公司的日常开支,以及其购买理财和信托产品。

  2016年1月28日,武汉市公安局将王庆军等三人移送至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8月9日,案件被诉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受理案件三天后,于8月12日向检察院出具《退案函》称,这起案件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均在山东省淄博市和青州市。根据法规规定,该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检方收到法院退案后,将该案退回至武汉市公安局。

  2016年8月18日,在法院退案后6天,王庆军三人被取保候审,截止到此时,他们三人已经被武汉警方羁押了400多天。王庆军表示,自己当下已经孑然一身,企业陷入停产,股权也已经没有了。

  最高检批复 案件移送山东审理

  案件被退回后,武汉市公安局对涉案罪名进行调整后,再次将该案移送起诉。随后,湖北省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指定管辖。

  去年4月5日,最高检向湖北省检察院作出批复,称“经审查,本案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犯罪地均不在湖北省,湖北省检察机关没有管辖权。由于本案涉及湖北、山东两地企业之间的纠纷,不宜指定湖北省检察机关管辖。请你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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