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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治理“狗患”,不能光靠事后惩戒

日期:2018-08-17 12:06 来源:[db:来源]   【字体:

  治理“狗患”,不能光靠事后惩戒

  8月14日,未牵绳德国牧羊犬咬伤少年致其犬伤Ⅲ级一事,有了最新进展。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就此事向社会进行通报,德牧主人赵某某被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此外,5年内赵某某不得再养狗。截至目前,狗主人一方已经支付受伤少年医药费4000元,对此,伤者家属并不完全满意,明确表示将索赔后续可能产生的医药费、心理治疗费以及可能涉及的耳朵整形等费用,并且不排除通过法律途径解决(8月15日澎湃新闻)。

  毋庸置疑,养犬不约束,遛狗不拴绳及类似行为既是有失公德的行为,又是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如根据侵权责任法,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遛狗不拴绳、不戴口罩、饲养烈性犬等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理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如果犬主人对犬只疏于管理,以致给他人带来严重伤害,甚至故意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可能受到治安处罚,并可能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此事件中,狗主人赵某某就被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

  但目前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只有在出现犬只伤人等事件时,方能对饲养者或管理者施加惩戒。而平时则很难对饲养烈性犬,养狗不办证、不约束,遛狗不拴绳、不戴口罩、不清理狗粪等乱象加以治理。即便一些地方出台了养犬管理条例等类似规范,由于其层级较低,也无法对涉事责任人作出具体的惩戒措施。这导致一些养犬人士无视他人权益和社会公德,任由犬只到处乱窜,扰乱公共秩序,滋扰他人生活安宁。以致在养狗者和拒狗者间发生难以调和的矛盾,甚至出现投放异烟肼之类极端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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