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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辆宝马被烧 货运公司诉物流索赔620万遭驳回

日期:2018-08-16 00:59 来源:[db:来源]   【字体:

  17辆宝马被烧 货运公司诉物流索赔620万遭驳回
  因物流公司未上责任险,致货运公司损失622万;法院提醒物流行业正确投保,减免自身风险

  昨日,17辆宝马烧毁案在顺义法院审理并宣判,原告货运公司向被告物流公司索赔620万的请求被法院驳回。顺义法院供图

  某货运公司与某物流公司签订合同承运17辆宝马车,途中因事故全部烧毁,事发后货运公司才发现物流公司只给货物上险,未按要求投保责任险,也未将货运公司列为保险受益人,致使保险公司索赔620余万元胜诉。为此,货运公司起诉物流公司索赔620余万元违约金。

  昨天上午,顺义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此案,货运公司被判驳回诉讼请求。本案主审法官、顺义法院院长李旭辉表示,该起案件是物流转包环节中因经营主体投保不规范引发的纠纷,也借本案提醒物流行业,投与自身匹配的保险方能有效减免自身风险。

  17辆宝马车烧毁 货运公司被判赔622万

  货运公司起诉称,2013年2月22日,其与物流公司签订《商品车运输合同》,依据合同,物流公司应为运输的商品车购买承运人责任险或货物险。

  同年5月1日,被告与保险公司签订《国内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5月16日,原被告公司又签订《备忘录》,重申上险事宜,明确货运公司应同时为该保险项下的被保险人,且任何情况下,保险公司放弃对货运公司的追偿权。

  同年11月16日,在运输17辆宝马车的过程中,运输车发生侧翻起火,17辆宝马全部被烧毁。经认定,驾驶员负全部责任。2014年8月27日,保险公司向物流公司支付了该起事故损失620余万元。

  2016年8月,保险公司向沈阳市铁西法院提起代位求偿权诉讼,要求货运公司承担全部损失。最终法院判决,货运公司需向保险公司支付622万余元事故损失及11万余元的诉讼费。

  “上述诉讼中,原告才知道被告未依约为原告买承运人责任险或货物险,也未将原告列为保险受益人。”货运公司因此将物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运输合同违约责任赔偿原告保险损失620余万元及诉讼损失费。

  货运公司免责条款被指倒签

  物流公司答辩称,货运公司实际损失尚未发生。除由货运公司总公司之前缴纳的诉讼费5万余元外,未发现其有对外支付任何费用的证据。此外,依据合同约定无义务为货运公司购买车辆运输保险。

  其代理人表示,原告认为是由于被告未按约为其购买承运人责任险或者货物险,导致其在与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纠纷案中败诉。但根据两人的运输合同,物流公司需为商品车购买承运人责任险或货物险,而无义务为原告购买承运人责任险或货物险。因此,货运公司和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纠纷胜败与其无关。

  此外,物流公司称上述《备忘录》是货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11月28日到北京,以停运为要挟,要求物流公司出具《备忘录》,签署日期为2013年5月16日,属于倒签。且双方从未就为货运公司购买保险达成过合意。

  法院提醒物流上险需审慎

  案件于昨日当庭宣判,经审理,法院认为涉案《备忘录》是货运公司的免责协议,该协议提高了保险人(保险公司)承担风险的概率且未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因此应认定为无效。最后判决驳回货运公司的诉求。

  本案中的焦点是,物流公司是否有义务为货物公司投保。法院认为,在涉诉《商品车运输合同》项下,物流公司作为托运人,其义务在于将商品车(17辆宝马车)完好地交付宝马车公司,而货运公司作为承运人的义务在于将货物安全地运至目的地。

  事故发生后,货运公司的运费不足以承担事故损失,物流公司的保险公司有权对货运公司进行追偿,货运公司应启用货物运输保险及公司的资产接受追偿。本案中,货运公司并非物流公司的组成人员,故希望免予被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的目的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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